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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五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郭秀芝诉张文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五民初字第81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2001年,我与被告在肇东市五站镇政府登记结婚(系再婚)。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郭某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郭某某与张某某在肇东市五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郭某某与张某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张某某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郭某某的当庭陈述,及肇东市五站镇曲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被告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濮原代理审判员  张晓波人民陪审员  闫显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亮书 记 员  赵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