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丽水市创嘉科技有限公司、浙XX田三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丽水市创嘉科技有限公司,浙XX田三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林建胜,蓝慧虹,刘笃金,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张范全。被执行人丽水市创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林建胜。被执行人浙XX田三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法定代表人:叶建荣。被执行人林建胜。被执行人蓝慧虹。被执行人刘笃金。被执行人王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丽商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建胜、蓝慧虹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春风佳苑12幢1单元101室房产及113号地下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三群审判员 朱为民审判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慧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