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曲少平与哈尔滨市万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少平,哈尔滨市万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曲少平,女,1953年5月27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印刷二厂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段耀森(原告之夫),男,1953年11月18日生,汉族,哈尔滨市中轻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万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雨阳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男,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曲少平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万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曲少平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认为本院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严重违背调解自愿原则,该调解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当事人未得到调解程序就下发了调解书,该调解书的下达有营私舞弊的行为。还有该调解未体现借款利息怎么给付,故该调解漏项。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八条、一百零八条、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请求撤销(2013)南民二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利息。哈尔滨万鑫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曲少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再审申请人调解时自愿放弃了利息,不存在调解漏项的事实。现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在原审调解中违背自愿原则,且该调解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综上,曲少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耀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忠仁审判员 周力荧审判员 张艳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