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晓明、郭小星、郭志强、郭婷、郭月琴与郭月玲遗嘱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晓明,郭小星,郭志强,郭婷,郭月琴,郭月玲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9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晓明,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小星,男,1953年1O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百货公司退休干部,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志强,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婷,女,1951年lO月3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口腔医院退休医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月琴,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退体干部,住深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月玲,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再审申请人郭晓明、郭小星、郭志强、郭婷、郭月琴与被申请人郭月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晓明、郭小星、郭志强、郭婷、郭月琴申请再审称,本案被继承人陈惠英立遗嘱时,遗嘱所处分的房产已不在陈惠英名下,原审认定涉案房产为陈惠英个人财产不当,应为父母的共同财产,陈惠英所立遗嘱应被依法撤销,与公证遗嘱有关的视频资料也属无效,本案不能根据陈惠英遣嘱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郭月玲在继承过程中多次弄虚作假,应当被剥夺继承权。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郭晓明、郭小星、郭志强、郭婷、郭月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有鹏审 判 员 乌日娜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