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蔡海啸、周凤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蔡海啸,周凤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9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218号。被告:蔡海啸。被告:周凤珠。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被告蔡海啸、周凤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海啸、周凤珠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刚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彭金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旭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