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秀山诉陈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山,陈东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36号原告:徐秀山,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陈东民,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秀山诉被告陈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素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告陈东民为做生意,于1998年7月8日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6%;于1999年4月26日立据欠条欠原告药款749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被告陈东民于2015年8月11日偿还原告徐秀山欠款7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2、协议成立,双方其他无纠缠。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