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成洪与黄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洪,黄照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朱成洪。被告:黄照德,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60********),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梨头村*组**号。原告朱成洪与被告黄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成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瞿沙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