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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袁龙与索静霞、姬瑞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龙,索静霞,姬瑞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536号申请人袁龙。被执行人索静霞。被执行人姬瑞宝。袁龙申请执行索静霞、姬瑞宝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袁龙依据生效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1619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索静霞、姬瑞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袁龙借款1229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743.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索静霞、姬瑞宝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11619号公证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