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商嘉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商嘉初字第180号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表人宣瑞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海波,宁夏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金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