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司常金与展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常金,展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司常金,男,苗族,1991年3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展永林,男,汉族,1963年2月,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司常金与被执行人展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展永林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2)新少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