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姜浩与李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浩,李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姜浩。被告:李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浩与被告李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浩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浩负担。审判员 岂延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福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