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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姜浩与李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浩,李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姜浩。被告:李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浩与被告李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浩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浩负担。审判员  岂延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福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