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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商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衢州市东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利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衢州市东鸿贸易有限公司,郑利强,王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思源路50号。法定代表人:郑利强。诉讼代表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西区须江路**号财富中心*号楼*楼。负责人:XX,该所主任。诉讼代表人:衢州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西区三江中路2号利时广场B区6楼。负责人:桑晓土。委托代理人:童建坤(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东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五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杜跃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昕,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源进,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利强,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下路头村***号,住浙江省江山市中秋桥**幢*****室。原审被告:王小明,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2********,住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路垄村后垄**号。上诉人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东鸿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利强、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1元,减半收取6710.5元,由上诉人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