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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永斌与黄宝石、肖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姚永斌,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黄宝石,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肖蕊,女,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斌与被告黄宝石、肖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永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姚永斌承担。审判员林元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詹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