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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重字第2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赛格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赛格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刘明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重字第20005-1号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赛格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亚礼,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铠,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明超。委托代理人冯飞,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赛格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刘明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赛格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明超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赛格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反诉费人民币5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丁 卉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人民陪审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