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晓智与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智,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74-2号原告:李晓智,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12。被告: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树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黄振贤、莫月仙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xxxx(权证号码C1××77)。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上述房产需办理抵押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由担保人涂津芳提供其名下的珠海市xxxx(权证号码01××85)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涂津芳名下的珠海市xxxx(权证号码01××85);二、在完成上述第一项查封的情况下,解除本院(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74号民事裁定对原担保人黄振贤、莫月仙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xxxx(权证号码C1××77)的查封。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莫宇兴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人民陪审员 黄小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