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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莫色布哈与陈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色布哈,陈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莫色布哈。被执行人陈小兵。申请执行人莫色布哈与被执行人陈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8日经审理。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至今,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隆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革审 判 员  吴应钦助理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