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执异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杨某某,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异字第0001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35年9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64年3月18日,汉族,农民。系杨某次子。第三人:饶某,女,生于1964年4月26日,汉族,职业同上。系杨某某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杨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2015年1月至6月生活费合计1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2015年8月4日,异议人杨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杨某某之妻饶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某与饶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第三人饶某系被执行人杨某某之妻,该案所涉及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确保生效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饶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明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翟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洲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