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黄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