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珍熖与卓清艳、黄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珍熖,卓清艳,黄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陈珍熖,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君、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清艳,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黄秀芹,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珍熖与被告卓清艳、黄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珍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推进,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陈珍熖负担。审 判 长 郑德锋人民陪审员 林炳宗人民陪审员 谢许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