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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亚洲与被执行人张月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洲,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月会,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亚洲与被执行人张月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六沿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月会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亚洲人民币1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已付19000元,余款一年内付清,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于达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柏 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