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申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京涛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王凤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京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王凤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申字第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京涛,男,汉族,住郏县冢头镇,现住平顶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代表人:马建功,该支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凤仙,女,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再审申请人王京涛因与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王凤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京涛以其有关权利主张已在另案中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京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京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徐冠军审判员 郭 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