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明赤与丘卓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赤,(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丘卓鑫。本院在执行李明赤申请执行丘卓鑫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丘卓鑫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丘卓鑫三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所需执行比亚迪牌桂A×××××号轿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丘卓鑫长期不在家无法寻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李益林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健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