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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知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XX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汴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系金明区的业主。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像协会)因与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段宪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像协会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分别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19家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涉案的2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信托给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行使、主张权利。被告所经营的位于开封市大梁路西段的糖果KTV,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营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经营使用,因此,被告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并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但经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系统曲库中收录的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格桑花开》、《歌唱》等1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牧马人》、《天下无贼》等3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坚持到底》、《天黑》等38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香水》等1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早晨》、《那些岁月》等22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活的美好》、《爱的旅程》等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铁齿铜牙纪晓岚》、《为你写首歌》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爱简单》、《无所谓》等2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冬之恋》、《山里的哥哥》等2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幸好》、《撑伞》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你在他乡还好吗》、《马兰谣》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心醉》《爱我不一样》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春暖花开》、《梨花满天开》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放了手就忘了我》等2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我的士兵兄弟》、《珠穆朗玛》等8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苍狼大地》、《家园》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刘媛媛交由原告管理的《五星红旗》、《感恩》等2首音乐作品;由上海音像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阿姐鼓》等1首音乐作品;由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听雪》、《木兰情》等6首音乐作品。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共计210首。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1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00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398元,以上共1703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至2012年间,原告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分别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以上十二家权利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合同中关于授权范围、权利管理及合同期限、自动续展等内容都有明确约定且根据双方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关于合同续展的规定,合同期满前六十日上述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一年或三年,以后亦照此办理。《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17碟装)》DVD音像制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条形码为ISBN978-7-7999-2129-7,版号为ISRCCN-A01-11-374-00/V.J6,该专辑版权声明显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出版物内页清晰的标有权利人分属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19家公司。收录有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交由原告管理的343首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含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210首。2014年9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公证处根据原告申请,指派公证员吕景洲和工作人员朱琳随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华及其工作人员张晓杰、张强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糖果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221房间。由张强在该房间内点播机上依次点播了以下歌曲:1、地铁,2、风尚征程,3、绝不放手、4、吻我的样子,5、爱死了昨天,6、你叫什么名字,7、寻找李慧珍,8、两个下雪的夜,9、倾城,10、我,11、一大片天空,12、在梵高的星空下,13、在世界中心呼唤爱,14、信以为真,15、LingLingLing,16、菠萝菠萝蜜,17、NANA主义,18、牧马人,19、穷浪漫、20、爱简单,21、那一天,22、我比从前更寂寞,23、无所谓,24、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25、青菜鸡蛋面,26、十二种颜色,27、天使的选择,28、我挑我的,29、两个人的世界,30、叶子,31、雨夜,32、走开,33、最好的朋友,34、GreatDay,35、爱就爱了,36、抱紧我别走,37、变脸,38、别怕有我,39、不想骗自己,40、大话爱情,41、感受,42、喝彩,43、生日心愿,44、花样年华,45、没收你的爱,46、女人,47、歌唱,48、穿行,49、风雨中的美丽,50、格桑花开,51、家乡,52、那个冬季,53、那片海,54、你不会回来,55、漂,56、青藏高原,57、情人,58、天空,59、天亮了,60、喜玛拉雅,61、相爱,62、醒了,63、雪,64、雪域光芒,65、原野,66、HasIt,67、翅膀,68、哪一站,69、天下无贼,70、DreamParty,71、画心,72、如果爱下去,73、我走以后,74、这该死的爱,75、一个人唱情歌,76、我不是我自己,77、奇幻之旅,78、某某,79、想哭,80、且听风吟,81、被风吹过的夏天,82、不可思议,83、大小姐,84、第三滴眼泪,85、换季,86、空气,87、平行线,88、笨蛋,89、停电,90、委屈,91、我的超人,92、我介意,93、雪绒花,94、这种爱,95、最后一个夏天,96、相思垢,97、亲爱的还幸福吗,98、期待你的爱,99、不让你走,100、坚持到底,101、认真,102、死心彻底,103、他一定很爱你,104、天黑,105、一首情歌,106、一天天一点点,107、编号89757,108、不潮不用花钱,109、曹操,110、豆浆油条,111、进化论,112、木乃伊,113、莎士比亚的天份,114、西界,115、一千年以后,116、醉赤壁,117、背对背拥抱,118、小酒窝,119、不顾一切的爱,120、患难见真情,121、我是真的爱上你了,122、好想对你说,123、黑色翅膀,124、恋人唱的歌,125、我记得我爱过,126、香水,127、一封信,128、再爱我好吗,129、倦鸟余花,130、余情难了,131、与爱情无关,132、早晨,133、想,134、看穿,135、还有我,136、可不可以爱,137、漫游,138、那段岁月,139、平凡心,140、世界,141、微笑,142、栀子花开,143、最好的幸福,144、风雨彩虹铿锵玫瑰,145、北京之雪,146、日出,147、冷艳,148、38.5°C,149、回望,150、尽在不言中,151、分享,152、两个世界,153、弯眉毛,154、爱的旅程,155、活得美好,156、热血奔流,157、坦白,158、兄弟一场,159、冬之恋,160、山里的哥哥,161、绽放,162、铁齿铜牙纪晓岚,163、LoveRain,164、背影,165、四舍五入,166、为你写首歌,167、最爱,168、公主复仇记,169、幸好,170、爱的翅膀,171、撑伞,172、飞蛾扑火,173、心疼·笔记本,174、亲亲美人鱼,175、你在他乡还好吗,176、马兰谣,177、心醉,178、BabyTellMe,179、爱我不一样,180、春暖花开,181、红顶屋的故事,182、梨花满天开,183、要交就嫁灰太狼,184、依呀来欧,185、又见茉莉花,186、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187、放了手就忘了我,188、阿姐鼓,189、和寂寞说分手,190、听雪,191、木兰情,192、夜空航线,193、一个人的北京,194、木兰星,195、永远是朋友,196、追缘,197、白发亲娘,198、我的士兵兄弟,199、珠穆朗玛,200、中华民谣,201、十九恋歌,202、莲美人,203、感恩,204、五星红旗,205、爱你的日子,206苍狼大地,207、唱给黄河听,208、东方骆驼,209、家园,210、母亲湖的泪水。张晓杰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录制。由张晓杰在该场所的移动POS机上消费,并取得了“中国银行”交易票(商户名称:开封XX糖果超市,商户编号:104410254990009)壹张。公证人员对以上事实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光盘。2014年9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郑金证经字第111号公证书,并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与现场时情况相符。另查明,1.公正光盘中所记录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中载明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表演者、音源、画面内容方面完全一致。2.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600元、取证代理费1200元、SD卡光盘150元、为进行证据保全在原告处消费200元,差旅费等340元。3.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108号糖果KTV,经营者为XX。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原告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17碟装)》DVD音像制品为合法出版物,光盘封套背面载明专辑版权均属权利人所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原告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可以认定原告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收费权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等。XX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该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告享有授权的时间范围内,已经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及相应财产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确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鉴于原告不能就自己所受损失或XX的违法所得提供相应证据,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XX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作品的市场价值、流行时间及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等因素,酌定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XX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2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侵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210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07300元(含诉讼合理支出23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8元,由XX负担(此款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结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周超举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