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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27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5)嘉刑初字第12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自报),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连江镇郭集村孟西组27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祥瑞新苑XXX号XXX室;2009年2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6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唐宝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牧青、被告人孟某、王某某、辩护人唐宝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孟某、王某某驾乘牌号为苏AQXX**比亚迪轿车沿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华路欲转弯进入解放街步行街时,因孟某按喇叭与步行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孟某、王某某遂先后下车与陈发生争吵,后孟某从车内取出一根橡胶棍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见状亦对陈脚踹,并对陈某某追打,后驾车离开。经鉴定,陈某某构成轻微伤。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孟某被接报的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期间,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并获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徐某、倪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手印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及照片,监控录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刑事判决书,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两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人关于孟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控、辩双方关于孟某能如实供述罪行、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起因、危害后果及赔偿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采纳公诉人的意见,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徐闻翌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颖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