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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火根与陈志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火根。委托代理人:柯升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敏。上诉人卢火根为与被上诉人陈志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衢龙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且未将邱金鸿追加为本案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5)衢龙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