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第五村民组与刘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第五村民组,刘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205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于广。委托代理人高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景文,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男。委托代理人马连玉,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第五村民组诉被告刘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第五村民组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第五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