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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从本区镇淮楼东路人民医院门前出发,载朋友驶往关天培路天竹宾馆住宿,车辆在天竹宾馆门前过道时发生单方碰擦,因他人报警而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陈某的归案供述,证人张某、马某、何某的证言,苏H×××××号小型轿车行驶证,被告人陈某的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说明、行驶路线图、被告人陈某的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