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陈永胜与陈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胜,陈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陈永胜,男,汉族,1971年7月8日生。被告陈婷,女,汉族,1979年1月26日生。原告陈永胜与被告陈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永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银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