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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立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起诉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立字第5号起诉人: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威,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安民,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本院于2015年7月2日收到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梅桂平、冯翠花支付城关镇人民政府卖楼款96000元。理由是2011年9月,起诉人为解决镇办企业民族服务楼职工的社保问题,将民族服务楼水上餐厅卖掉,卖得980000元。起诉人委托梅桂平、冯翠花二人向职工分发884000元,剩余96000元拒不交出。故要求二人支付起诉人卖楼款96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告知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需提供其为适格原告的相关材料。2015年8月7日,起诉人提供了“城关镇人民政府同意处置民族服务楼遗留房产的批复(城政(2011)21号)文件及城关镇原民族服务楼遗留房产出售协议和一份王留江的证人证言”。但这些材料仍不能证明起诉人与诉争款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勇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满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