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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商文龙与杨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文龙,杨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商文龙,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杜永红,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顺军,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玉海,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杨顺军朋友。原告商文龙与被告杨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商文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裴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