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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裴艳春诉王蓓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931号原告裴某某,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某某,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洪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