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裴艳春诉王蓓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931号原告裴某某,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某某,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洪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