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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杰诉高银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46号原告郭某。被告高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