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唐某甲、张某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甲,张某,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17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08年11月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6日日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投案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7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乙。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7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唐某甲、张某、唐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唐某甲、张某、唐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甲容留张某、唐某乙在其租住的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龙潭巷一民房二楼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3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乙在潇湘大道北沿线望城段其车牌号为湘A×××××的丰田小车内容留张某、唐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201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唐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要张某帮他联系购买毒品,张某与被告人陈某联系后,与唐某甲一起乘坐唐某乙车牌号为湘A×××××的丰田小车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加油站附近,后唐某甲以200元的价格从陈某手中买得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重约1克),后张某容留唐某甲、唐某乙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小区二期45栋4楼的宿舍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2015年4月3日,被告人唐某甲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要张某帮忙代购毒品,当天晚上,张某驾车来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加油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手中买得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重约1克),随后驾车来到长沙市望城区,经与唐某甲、被告人唐某乙联系后,由于唐某甲、唐某乙住所内有人,不方便吸食毒品,在唐某乙的邀约下,在潇湘大道北沿线望城段,唐某乙容留张某、唐某甲在其车牌号为湘A×××××的丰田小车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2015年4月8日晚,被告人唐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要购买200元毒品,事后张某、唐某乙驾驶丰田小车来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加油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手中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后张某容留唐某乙在其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小区二期45栋4楼的宿舍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2015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唐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要张某帮忙代购400元毒品,并安排被告人唐某乙与张某一起去购买,被张某拒绝。后在唐某甲的要求下,在张某与被告人陈某联系好后,张某借了400元给唐某甲,并应其要求交给唐某乙,由唐某乙驾驶丰田小车来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加油站附近,以400元的价格从陈某手中购买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两小包甲基苯丙胺。2015年4月12日上午,唐某乙将毒品给唐某甲后,唐某甲容留唐某乙在其租住的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龙潭巷一民房二楼房间内吸了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2015年4月13日下午,唐某甲再次容留唐某乙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2015年4月16日14时许,唐某甲容留潘某(已被行政处罚)在其所开的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碧园商务宾馆8304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2015年4月16日17时许,公安机关侦查员见被告人唐某甲形迹可疑,随后对其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唐某甲主动交代了容留张某、唐某乙吸食毒品的事实,在其协助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2015午4月17日,被告人唐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4月17日,张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收缴的疑似毒品的红色药丸4粒,重0.37克、白色晶体物品1.74克。经鉴定,红色药丸中含有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物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陈某、唐某甲、张某、唐某乙归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张某、唐某乙相互容留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唐某甲、张某、唐某乙的刑事责任。唐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归案,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归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唐某甲自动投案,陈某、张某、唐某乙被抓获归案,陈某、唐某甲、张某、唐某乙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从陈某处扣押的含有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的4粒红色药丸(重0.3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物品(重1.74克)属违禁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据此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唐某甲、张某、唐某乙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甲容留张某、唐某乙在其租住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龙潭巷一民房二楼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2015年3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乙在潇湘大道北沿线望城段其车牌号为湘A×××××的丰田小车内容留张某、唐某甲吸食麻古和冰毒。201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唐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让张某帮其联系购买毒品,张某与被告人陈某联系后,与唐某甲一起乘坐唐某乙车牌号为湘A×××××的丰田小车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加油站附近,唐某甲以200元的价格从陈某手中购买了1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后张某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小区二期45栋4楼的宿舍内容留唐某甲、唐某乙吸食唐某甲购买来的麻古和冰毒。2015年4月3日,被告人唐某甲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当晚,张某驾车来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加油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手中购买了1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随后张某驾车来到长沙市望城区,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联系后,由于唐某甲、唐某乙住所内有人,不方便吸食毒品,在唐某乙的邀约下,被告人唐某乙在潇湘大道北沿线望城段其车牌号为湘A×××××的丰田小车内容留张某、唐某甲吸食麻古和冰毒。2015年4月8日晚,被告人唐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需要购买200元毒品,后张某、唐某乙驾驶丰田小车来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加油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手中购买了1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张某容留唐某乙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小区二期45栋4楼的宿舍内吸食购买来的麻古和冰毒。2015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唐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让张某帮忙购买400元毒品,并安排被告人唐某乙与张某一起去购买,被张某拒绝。后在唐某甲的要求下,在张某与被告人陈某联系好后,张某借了400元给唐某甲,并应其要求交给唐某乙,由唐某乙驾驶丰田小车来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加油站附近,以400元的价格从陈某手中购买了2粒麻古和两小包冰毒。次日上午,唐某乙将毒品交给唐某甲后,唐某甲容留唐某乙在其租住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龙潭巷一民房二楼房间内吸食麻古和冰毒。2015年4月13日下午,唐某甲再次容留唐某乙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麻古和冰毒。2015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容留潘某在其所开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的碧园商务宾馆8304房间内吸食麻古和冰毒。2015年4月16日17时许,望城区公安局巡警大队巡逻至望城步行街莫林风尚酒店附近时,发现被告人唐某甲遇见巡逻民警神色慌张,民警随即依法对其进行盘问,并在其身上搜出吸毒工具,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望城区公安局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唐某甲主动交代了其容留张某、唐某乙吸食毒品的事实。2015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某甲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某乙抓获归案;同日,张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收缴的疑似毒品的红色药丸4粒,重0.37克、白色晶体物品重1.74克。经鉴定,红色药丸中含有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物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陈某、唐某甲、张某、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1、书证、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碧园商务宾馆押金单、房屋租赁合同、机动车入户资料、张某移动电话通话详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称量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尿样毒品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3、物证检验报告;4、证人潘某、熊某、姚某、侯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唐某甲、张某、唐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某甲、张某、唐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甲、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张某、唐某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2、被告人唐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3、被告人唐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4、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五、公安机关现场收缴的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重0.37克和甲基苯丙胺晶体重1.7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晖人民陪审员 马小强人民陪审员 谭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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