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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620号��告:张某某,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马洪申,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女,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邱某甲,男,195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邱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邱振琥,灵璧县杨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