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620号��告:张某某,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马洪申,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女,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邱某甲,男,195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邱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邱振琥,灵璧县杨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