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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二良与冯新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二良,冯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863号原告黄二良,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新忠,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黄二良诉被告冯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二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新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二良诉称:被告2014年9月14日在户县金诺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小轿车,租期5个月,租金每月5000元,其已经支付租金16000元,剩下9000元租金由我向公司垫付,2015年2月14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我个人9000元。被告口头承诺1个月内给付我,逾期未付,经我索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欠款9000元。被告冯新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向户县金诺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黄二良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2015年2月14日冯新忠”。被告口头承诺1个月内给付原告欠款。逾期未付,原告索要未果,遂于2015年6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9000元。审理中,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被告并未否认该欠款事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理应向原告给付欠款,被告违背承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给付之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新忠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黄二良欠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