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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25号原告程某某,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祖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