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25号原告程某某,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祖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