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白宝生与李红玲共有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宝生,李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365-1号申请执行人白宝生,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玲,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宝生与被执行人李红玲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宝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82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818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宝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3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