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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辛集市南智邱镇新兴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凤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南智邱镇新兴路村村民委员会,刘凤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辛集市南智邱镇新兴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兴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会军,村委会主任。被告:刘凤涛.原告辛集市南智邱镇新兴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凤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凤涛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兴路村委会诉称,2007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土地3.78亩,承包期限10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年每亩承包金200元,首年的1月1日交清下两年的承包金,过期不交清者视为违约。如果单方违约,赔偿对方当年承包金的20%。被告已按约定交纳了2007年至2012年的6年承包金,但拖欠原告2013年至2016年的承包金3032元,经原告多次摧要,被告拒不交纳。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金3032元及违约金606.4元。被告刘凤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土地3.78亩(东至京坤、西至风顺、南至建昌、北至道),承包期限10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年每亩承包金200元,每两年交一次,过期不交清者视为违约。如果单方违约,赔偿对方当年承包金的20%。被告已按约定交纳了2007年至2012年的6年承包金。但被告未能在2013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如期交纳2013年至2016年度的承包金302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和被告在2007年、2010年交纳承包金和违约金的收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对土地承包金的交纳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已实际履行多年,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交纳剩余的承包金3024元。因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纳承包金,根据合同约定视为违约,还应承担赔偿原告当年承包金20%的违约责任,被告在2013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两次违约,违约金合计302.4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刘凤涛给付原告辛集市南智邱镇新兴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金、违约金共计332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