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传信与褚延平、高思君、刘孝东、李致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信,褚延平,高思君,刘孝东,李致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信,住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延平,住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思君,住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孝东,住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致萱,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传信与被上诉人褚延平、高思君、刘孝东、李致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已依法向上诉人李传信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李传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0元,减半收取123.50元,邮递费60.00元,合计183.50元,由上诉人李传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赵艳霞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