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方超伦与深圳市居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道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超伦,深圳市居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道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38-3号原告:方超伦。委托代理人:史正文,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居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静,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勇彪,公司员工。被告:张道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超伦诉被告深圳市居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道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超伦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居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道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33.8元,由原告方超伦负担。原告方超伦多预交的人民币6533.8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 亚 楠审 判 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伟玲(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