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玉梅与被告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梅,李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少民初字第45号原告吴玉梅,女,199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代理人杜林芝,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9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泸县。法定代理人李树彬(被告之父),男,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玉梅与被告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梅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