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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立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玉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624号申请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平邑县浚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启阶。被申请人:刘玉祥,居民。申请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玉祥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玉祥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34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玉祥的银行存款34000元。二、查封原告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担保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平房字第××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