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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济宁市万龙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红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万龙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06-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万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杰。被执行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露。被执行人马红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