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林峰与何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峰,何子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529号原告:周林峰。委托代理人:戴旭丹。被告:何子兰。原告周林峰与被告何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何子兰于2012年1月3日向原告周林峰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5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何子兰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子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林峰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3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何子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在昌代理审判员 徐 琳人民陪审员 徐林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项琪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