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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晶、黄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晶,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刑初字第117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晶,无业。2005年12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0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2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7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晶、黄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永、被告人谢晶、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至3月18日期间,被告人谢晶先后在绍兴市越城区若耶溪公寓一出租房及绍兴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后一处平房的二楼出租房内,组织参赌人员张某甲、王某、袁某、李某、赵某、马某、潘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以“赢500元抽10元、赢1000元抽2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6300余元。赌博期间,经被告人谢晶同意,被告人黄某在上述场地内以97扣的形式先后向被告人谢晶及参赌人员赵某、李某、潘某等人合计放资人民币70000元,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2100元。2015年3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谢晶、黄某在绍兴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后面一平房二楼出租房内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未清退。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因本次赌博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天,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向本院退缴人民币2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晶、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王某、袁某、李某、赵某、马某、潘某、张某乙、杨某、张某丙、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2014)绍越刑初字第875号刑事判决书、绍兴市看守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谢晶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晶、黄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非法渔利在五千元以上,提供赌资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晶、黄某均能自愿认罪;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又能积极清退赃款,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黄某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谢晶、黄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晶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等额罚金);四、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谢晶人民币2100元、扑克牌1付,系赃款及作案工具;本院扣押被告人黄某人民币2100元系退赃款,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兴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奕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