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育梁与孙广钱、潘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梁,孙广钱,潘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张育梁,居民。被��孙广钱,居民。被告潘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育梁诉被告孙广钱、潘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育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张育梁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