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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道光与赵候凤,唐建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道光,田秉菊,赵候凤,唐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道光,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秉菊,女,194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原审被告赵候凤,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原审被告唐建红,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上诉人张道光与被上诉人田秉菊、原审被告赵候凤、唐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张道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田秉菊起诉称,赵候凤与张道光系夫妻关系。2013年起赵候凤以各种理由向田秉菊借款,至2015年1月16日止共欠田秉菊23000元,由赵候凤出具借条一张,并注明以前的借条全作废。2015年1月18日,赵候凤再次向田秉菊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时由唐建红签名担保。2015年2月11日,赵候凤再次向田秉菊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以上三笔借款经催收收回借款900元,尚欠27100元未偿还。请求:判决赵候凤、张道光共同偿还借款27100元;判令唐建红对赵候凤所欠借款中的27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赵候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书面答辩状。一审张道光答辩称,将其列为被告没理由,其没有向田秉菊借款,是赵候凤借的钱。田秉菊明知赵候凤借钱是用于赌博还借钱给她,是为了获取高利息,借钱时要提前扣去本金的20℅作为利息。张道光与赵候凤已经离婚了,借款与张道光没有关系,也不是用于生活开支的,其不得偿还借款。一审唐建红答辩称,向田秉菊借款3000元时其在场,其是作为在场人签的名字,不是担保人,不应偿还借款。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候凤、张道光系夫妻,于2015年1月28日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赵候凤多次向田秉菊借款:2015年1月16日,经结算尚欠田秉菊借款23000元,当天由赵候凤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田秉菊现金贰万叁仟元正,小写23000元正。借款人赵候凤以前的借条全作废”;2015年1月18日,赵候凤再次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唐建红在该借条担保人栏签名捺印,该笔借款经催收已偿还300元;2015年2月11日,赵候凤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该笔借款经催收已偿还600元。以上三笔借款共计27100元未清偿。庭审中,田秉菊当庭放弃要求唐建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道光于2015年1月28日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故2015年2月11日借款债务,属于赵候凤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清偿;2015年1月16日、2015年1月18日的借款债务形成于与张道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候凤、张道光没有举证证明在向田秉菊出具借条时,与田秉菊明确约定为的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两笔借款应当由、张道光承担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张道光辩称田秉菊明知赵候凤借款是用于赌博仍向其借款,但其未能提交证明借款给赵候凤时是用于赌博的证据;同时张道光抗辩称该借款系高利贷,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赵候凤、张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田秉菊借款25700元;二、由赵候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田秉菊借款14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46.00元,减半收取273.00元,由被告、张道光负担。张道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张道光不承担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田秉菊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不予采信张道光提交的证据(张道光与田秉菊的通话录音光盘),导致错误认定赵候凤个人借款26000元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不当。该证据足以证明以下事实:赵候凤借钱为了赌博;田秉菊明知赵候凤嗜赌成性,为非法获取高利而借贷。错误认定赵候凤离婚诉讼期间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田秉菊、赵候凤、唐建红均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中,张道光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证明赵候凤嗜赌成性。2、收条,证明赵候凤在2015年2月16日归还了田秉菊200元。经二审调查核实,田秉菊确认2015年2月16日给赵候凤出具200元收条属实,但其陈述该200元是为给赵候凤借钱提前支取存单后赵候凤给其补的利息损失。张道光不认可田秉菊的陈述。张道光陈述,据赵候凤说,她有一次还了1000元而田秉菊错记成了100元,而另一次还了500元田秉菊没有记。田秉菊对张道光的陈述不认可。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同。本院认为,张道光提交的录音材料能反映田秉菊向其询问赵候凤的情况并催还借款,也能反映在录音中张道光单方陈述赵候凤经常赌博多日不回家等情况,但录音内容不能证明张道光主张的田秉菊明知赵候凤为赌博而借钱,也不能证明田秉菊是放高利贷。张道光主张田秉菊明知赵候凤赌博成性,为获取高利借款的理由证据不足。赵候凤借3000元的2015年1月18日虽然位于张道光陈述的离婚诉讼期间,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田秉菊对二人离婚明知,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3000元小额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另23000元借款数额虽稍大,但借条载明是当事人双方对之前数次小额借款进行清算后出具的总条子,尽管有证据显示赵候凤喜欢打牌,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赵候凤多次小额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故一审认定赵候凤借款26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因张道光二审提交新证据,证明田秉菊于2015年2月16日收到赵候凤200元,田秉菊虽然陈述该200元是赵候凤对其利息损失的补偿,但张道光未予认可,而本案借款没有证据证明需要支付利息或利息损失,故本院在赵候凤、张道光应当偿还债务中品除200元。综上,张道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二、变更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赵候凤、张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田秉菊借款2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46元,由张道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