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曲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田某甲,农民。原告董某与被告田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田某乙,由于草率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14年正月初二与被告生气后分居至今。2014年4月份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田某乙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育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甲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田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正月初二原、被告生气后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4月份提起过离婚诉讼,后判决不准离婚。上述事实由(2014)曲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承担诉讼费用和抚育费,并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经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经常吵架生气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为此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亦未能和好。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男孩田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以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抚育费和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董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田某乙随原告董某生活,抚育费自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