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辛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13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甲,无业。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某甲于2015年6月28日7时50分许,在江阴市澄江街道人民中路88号4楼沸点网吧上网时,见VIP03号包厢内无人,遂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包涵放置于包厢内120号机旁桌上正在充电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860元。被告人辛某甲于2015年6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赃物已经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甲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包涵的陈述笔录,证人戈某、辛某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辛某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辛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害人损失已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辛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夏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