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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兴友与谢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友,谢文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李兴友,男,53岁。被告谢文建,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友与被告谢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兴友负担。审判员  程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