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兴友与谢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友,谢文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李兴友,男,53岁。被告谢文建,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友与被告谢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兴友负担。审判员 程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文 微信公众号“”